游戏账号、QQ号之类的信息被盗用是很常见也很让人头痛的一件事,但是林先生却遇到了一件更加让人摸不着头脑的事情。自己使用了7年多的手机号突然间变成了别人的号码,一查才发现,林先生的手机号在他不知情的情况下被过户给一个他根本不认识的人。林先生遂将手机号现在的使用者于某以及提供服务的某运营商一起告上了法庭,要求确认该号码归其使用。日前,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特别的案件,确认该号码的使用权归林先生。
手机靓号突然换主人
在这个性化的年代,什么都可能具有特别价值,一些人甚至花巨款购买“心水号”。林先生就对电话号码情有独钟,于2007年2月从某电信运营商获得一尾数是5个同号的手机号码使用权。林先生对这个手机号十分满意,因为这个手机号码数字重复率高,寓意好,又特别方便记忆。可就在2014年的某一天,林先生突然发现手机不能用了。带着种种疑问,林先生来到了该运营商营业厅,一查却发现自己的“心水号”已变成了他人的囊中之物。
经过查阅,林先生发现,2014年4月29日,该号码在自己在毫不知情的条件被“自己”转让给案外人唐某,同年5月13日,案外人唐某把号码转让给于某。在协商未果的情况下,林先生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于2014年7月2日以林先生被伪造、变造、买卖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案进行立案调查。2014年12月5日,公安机关《鉴定意见通知书》认为,2014年4月29日的业务登记单上“林先生”签名与林先生本人签名不是同一人所写。
法院判号码使用权归林先生
法院认为,涉案手机号码的原登记机主是原告林先生,尽管被告于某是通过交易方式取得涉案号码并在营业厅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但是涉案号码的一系列过户登记手续行为并非原告林先生的真实意思,也未经过原告林先生的追认,按照《业务登记单》约定:“如果您是私人住宅或个体用户,非机主本人办理过户业务,若原机主有异议时本次过户无效,因此引发的一切后果由新机主承担。”及我国《合同法》第五十一条“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之规定,案外人唐某办理涉案手机号码的过户登记行为应为无效,其并未取得涉案手机号码的使用权,其将他人享有使用权的手机号码转让给被告于某的行为也是一种无权处分行为,应认定为无效,遂依法判决确认手机该号码使用权归原告林先生。